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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理标志保护产品专用标志申请指南
时间:2023-02-21 14:31:49 来源:

(一)申报主体
通过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申报专用标志使用的主体是地理标志产品产地范围内的生产者,指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范围内、有生产能力的种养殖合作社或生产企业等,不包括没有生产能力的贸易公司、电子商务公司及其他中介服务性机构等。


(二)专用标志使用申报
专用标志使用申报人向梧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交如下材料:
(1)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使用申请书。
(2)具有CMA/CNAS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
(3)产品(包括原材料)产自特定地域的证明(由县级农业部门出具)。
(4)防止专用标志用到不符合条件的产品上的承诺书。
(5)生产许可证。
(6)营业执照。
(7)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身份证。
上述材料要求:
(1)、(2)、(3)、(4)提交盖章原件;
(5)、(6)提交盖章复印件;
(7)提交签字并盖章复印件;
每个专用标志使用申报人(企业、合作社、协会)一套材料,按顺序排放,不需装订。


(三)常见驳回问题及整改意见
1、产品名称与地方标准名称不一致。指《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使用申请书》或《检验报告》中“产品名称”与地方标准中的产品名称不一致。
整改意见:地方标准名称通常为《地理标志产品 XXX》,在《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使用申请书》或《检验报告》中“产品名称”应填写为“XXX”。

2、检验报告超过2年。指检验报告落款日期与当前日期相差超过2年。《质检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工作的通知》(国质检科〔2017〕181号)明确要求:检测报告应是具有法定资质的检测机构2年内出具的有效检测报告
整改意见:重新提供通过CMA/CNAS认证的检测机构2年内出具的综合检验结论合格的检验报告。

3、产品检验报告不合格,检测机构非通过CMA/CNAS认证的检测机构。指检验报告未加盖“CMA”/“CNAS”印章。
整改意见:重新提供综合检验结论合格,2年内有效并加盖有“CMA”/“CNAS”印章的检验报告。

4、专用标志使用申报人存在“经营异常”、“行政处罚”、“失信被执行人”等不良记录可查。
整改意见:请地理标志保护产品所在地政府主管部门指导申报人完成整改且在相关系统中销号后再行推荐。

5、申请人经营范围未能证明其为有XXX产品生产能力的法人或其它组织。
整改意见:变更营业执照照面信息。

6、产品检验报告不合格,检验依据非地理标志产品的国家标准或地方标准。
整改意见:重新提供以该地理标志产品的国家标准或地方标准为检验依据,综合检验结论合格,2年内有效并加盖有“CMA”/“CNAS”印章的检验报告。

7、产品检验报告不合格,非原件或有效复印件。
整改意见:重新提供检验报告的原件或有效复印件。